(2017)苏0706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汤强与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强,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488号原告:汤强。被告: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185号1206室。负责人董文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孙君平,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强诉被告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劳动报酬、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强撤回对被告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竞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