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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莉莉与黄文渊、周思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莉,黄文渊,周思思,江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193号原告刘莉莉,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徐宁,男,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渊,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思思,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江峰平,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刘莉莉与被告黄文渊、周思思、江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黄文渊、周思思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被告江峰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莉莉的委托代理人徐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渊、周思思、江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5日,被告黄文渊向原告刘莉莉借款5万元,并由被告江峰平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黄文渊、周思思于2012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向三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文渊向原告刘莉莉借款5万元之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原告起诉应视为主张权利,被告黄文渊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黄文渊、周思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文渊、周思思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江峰平作为保证人,为被告黄文渊的5万元债务向原告刘莉莉提供担保之事实清楚,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江峰平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渊、周思思返还原告刘莉莉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江峰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文渊、周思思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文渊、周思思、江峰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云兰人民陪审员  涂光云人民陪审员  俞步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