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284号原告:高某某,男,住平原县。被告:杜某某,女,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林人民陪审员 赵 利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