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苑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苑某,李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406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鸿桥”商务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苑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苑某、李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皓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