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苑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苑某,李某,许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406号原告:刘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鸿桥”商务有限公司内。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苑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苑某、李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皓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