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康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康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333号原告:四川康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工业港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282802XE。法定代表人:王新蓉,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萧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7568427423。法定代表人:李锐元,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康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锦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康利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2017年7月7日书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雪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