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玉华与裘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华,裘祥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45号原告:邓玉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告:裘祥云,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华诉被告裘祥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裘祥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