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如意与被告代金荣、常银玲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意,代金荣,常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31号原告:张如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特别授权。被告:代金荣,男。被告:常银玲,。原告张如意与被告代金荣、常银玲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如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意撤诉。审判员  晏莉书记员  麦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