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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睿油气田径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睿油气田径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睿油气田径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刘刚强,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号*幢*层609B。负责人罗伯特.埃德加.哈克特(ROBERTEDGARHOCKERT)。申请执行人上海宏睿油气田径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宏睿油气田径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经营场所已变更,无法查找其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上海宏睿油气田径向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725执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