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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立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军,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于抚顺市东洲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纯,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抚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代理检察员陈思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军及其辩护人李永纯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做民事调解工作,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于2014年因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男,卒年53岁)与其妻子王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离婚,并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立军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1号2号楼102号的家中,二人发生口角,王立军持铁质扳手连续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又用麦克风线及电脑线将王某某的手、脚捆住,并继续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随后王立军将被害人王某某衣柜中的夹克衫点燃并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某被他人发现于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因尸体已经高度腐败,无法明确死者王某某的确切死因,分析死者王某某为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脑损伤死亡或头部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 被告人王立军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提取的烟蒂等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调取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王立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立军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立军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王立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立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王立军的家属能代王立军赔偿被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已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3、被告人王立军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立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军于2014年因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男,卒年53岁)与其妻子王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离婚,并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2016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立军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抚顺市东洲区的家中,二人发生口角,王立军持铁质扳手连续击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又用麦克风线及电脑网线将王某某的手、脚捆住,并继续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随后王立军将被害人王某某衣柜中的夹克衫点燃并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某被他人发现于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因尸体已经高度腐败,无法明确死者王某某的确切死因,分析死者王某某为头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脑损伤死亡或头部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 被告人王立军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抓捕经过等能够证实本案的案发时间、地点、侦破及被告人王立军抓捕等情况。 2、证人韦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之大嫂,本案报警者,其证言证实,王某某是我小叔子,今天下午(2016年6月13日)五点多钟,我小叔子家的邻居和我说我小叔子不行了,让我去看看。我和我小叔子家的邻居来到我小叔子家,进屋后,我看见王某某侧躺在卧室的地上,已经死亡了。王某某的双手被反捆在背后,地上有一滩血,然后我就出来拨打了110的报警电话,当时我手机上显示的时间是2016年6月13日18点26分。去我家通知我的是王某某楼上201室的老两口,我不知道他俩叫什么。那老两口发现王某某被杀害是因为王某某的朋友给王某某打电话始终是关机状态,王某某的朋友就去敲他家的门也没有动静,王某某的朋友担心王某某在家喝酒出什么事,所以就让老两口打开门看看。王某某的那个朋友我不知道是谁,我就听楼上的老太太说是个骑摩托车的人,这个人挺高挺膀的。 3、证人李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邻居,其证言证实,王某某住1楼102室,我住201室。王某某和他的妻子离婚了,孩子当兵去了,现在就王某某自己住。王某某的记性不太好,出门经常忘带钥匙,总是管我们借工具开窗户的护栏进屋,后来他看我们老两口老实,就把钥匙放我们家一把,忘带钥匙了就来我家取。王某某家里至少有五个兄弟姐妹,他最小。他大哥、二哥都去世了,他二哥在小新屯附近有个硫酸厂,他二哥死后他的侄子就把硫酸厂交给王某某打理了。今天(2016年6月13日)下午1点多我和老伴到硫酸厂门口的空地上看看我们种的菜,看见硫酸厂是锁着的,我们也没在意,到了下午4点多左右,有个挺胖的、四五十岁的男人,骑了一辆红色的摩托车来到硫酸厂问我们看没看见某胜,又问我们是不是和某胜一个楼的邻居,我们说是,胖男人又说某胜平时爱喝酒,今天九点去他家就没人,电话也关机,让我们看见王某某给他回个电话。胖男人说他姓刘,家在塔湾,他没说找王某某干什么。我和老伴回家后就拿着王某某家的钥匙打开了门,开门后我闻到了臭味,我看客厅没人就往里走,我看见卧室门是关着的,我把门推开了一道逢,我看见门口附近有王某某的头,而且地上全是血,当时我吓坏了,没等门继续开我就出去了。里面具体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从王某某家出来就和老伴说了这个事,然后我和老伴就去前面几个楼找王某某的大嫂,之后王某某的大嫂来了,我就在没进过王某某的家。我进王某某家没看见有其他人,客厅不乱,卧室情况没太注意,我前后进屋都没超过一分钟,除了推门碰了门之外,什么都没碰过。王某某平时挺老实的,没什么特殊爱好,除了他来拿钥匙,楼下的事我们也不太注意。王某某和亲属之间的关系、有没有女朋友、有什么债务往来这些情况我都不清楚。 4、证人韩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的邻居,其证言证实,我和被害人王某某是邻居,他住102,我住201。王某某记性比较差,经常把钥匙落家里,然后他就把钥匙放在我家一把,以防进不去屋。今天(2016年6月13日)下午13时我和老伴李某某到小新屯的一块地种地,大概16点左右,有个男的,挺胖的,大概50多岁,骑个摩托车问我们看见某胜没,我说没有。然后那男的又说早上9点多去敲门没人开门,给王某某打电话也关机,王某某总喝酒,别喝多了出事,他是王某某的朋友,姓刘,家在塔湾。然后我说我看见王某某就让他给你打电话,说完我就和老伴回家了,到家的时候大概是下午17时左右,我老伴拿着王某某家的钥匙自己下楼到王某某家了,当我从家出来走到二楼缓步台的时候我看见我老伴从王某某家出来往楼上走,我老伴和我说真出事了,王某某在地上躺着呢,有血,够呛能活了。我和老伴说完后就立刻找王某某的大嫂去了,找到后我老伴就把王某某家的钥匙给了他大嫂。我没进王某某的家。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我最后一次见到王某某是在2016年6月3日,在王某某的厂房里。 5、证人王某乙系被害人王某某姐姐,其证言证实,我们家兄弟姐妹7个,王某某排行老七。我是下午6点多听我大弟妹韦某某说的王某某被杀害一事的。算王某某在内,三个兄弟都去世了,还剩下四个姐妹,平时我们关系不错,没什么矛盾。王某某离婚两三年了,儿子王某在葫芦岛当兵,20岁左右。我二弟王某丙去世后,王某某就把王某丙的硫酸厂接手了,工资是王某丙的儿子王某丁给开。王某某偏内向,话不多,业余时间好喝酒,和网友在网上唱歌。王某某住的房子是自己的。王某某是否赌博,是否和别人有债务关系,是否和别的女人接触,是否有和他有明显矛盾的人,以上情况我都不清楚。我最后一次见王某某是2016年6月5日,我去硫酸厂给他送粽子。 6、证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的朋友,其证言证实,大概四五年前,我通过一个叫周某某的朋友认识的王某某。和王某某聊天才知道他也喜欢唱歌,于是我就邀请他来我的QQ群一起唱歌玩。群号是39008xxxx,名字叫友情某某俱乐部,我是群主,群里有一百多人,有十个管理员帮我管理这个群,这个群就是大家唱歌聊天用,王某某就是十个管理员中的一个,王某某的网名叫“开心”。“开心”和一个叫“心有灵犀”的人关系很好,我知道“心有灵犀”家住老虎台,女的,四五十岁。他俩关系好体现在“开心”视频唱歌聊天的时候,“心有灵犀”总听,而且我听他俩聊天聊的特别好,感觉他俩挺熟,我还知道“心有灵犀”去过“开心”家,他们好像有一次一起去吃饭,给我打电话我没去。“心有灵犀”两年前退的群,好像是因为她丈夫不太支持,她每次上网都得背着她老公。我记得差不多过年前后“心有灵犀”联系我,问我“开心”最近怎么样,是不是还唱歌,我回答挺好的,之后她就没问什么了。我最后一次见到“开心”本人是在参加群里一个叫“完美”的人的孩子5月26日的婚礼上。最后一次和“开心”聊天大概在一个星期前的晚上8点左右,当时群里有我、“友谊”、还有一个外地人不知道叫什么,大概10点左右的时候我听到麦克里面“开心”有挪凳子的声音,然后说一声来,然后听到里面有一个男人的声音问“你是不是打电话了”,然后“开心”就嗓门特别大,情绪特别激动的说我没打电话,我没有,我唬你干啥啊,电话在这放着呢,你不信就自己查,你是我哥,你永远是我哥,我根本没打,之后这男的还说了别的话,但是我都听不清了,因为“开心”的声音特别大,都盖住那个男人的声音了,这个过程大概持续了十分、八分的,之后麦克里就没有声音了。我用麦克问几句发生什么事了,也没见“开心”回复我,“友谊”问我用不用去看看,我说不用,过了一会我就下线了。除了“开心”的声音,我就听到另外一个男人的声音,而且声音比较小,声音不是我熟悉的声音,所以我不知道那个男人是谁。从那天之后的两三天“开心”都没进聊天群,“友谊”让我给“开心”打电话问问什么情况,电话没打通,于是委托我去“开心”家看看别再出什么事,于是6月13日上午9点左右我就到“开心”家看看,发现没人,然后去厂子找他,也没看见,下午4点半左右,我不放心就又骑摩托车去“开心”的厂子找他,他没在,我看见厂子外面地里有个老头和老太太,于是我就问他们看见某胜没,我跟他们说早晨我去找他了,敲门不开,电话关机,他总喝酒,别出什么事。我还告诉他们我是塔湾的,姓刘,你们是邻居回去帮忙看看,看到他让他给我回个电话,然后我就骑摩托走了。直到今天我都没联系上王某某。王某某和什么人有矛盾、是否和他人有债务往来,这些我都不清楚。 7、证人赵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的朋友,其证言证实,我是“友情某某俱乐部”的副群主,网名叫“梦”。“开心”是我们群的管理员之一,他和群里的“天空”、“无暇”、“心有灵犀”关系不错。“心有灵犀”大概40多岁,在群里呆了10天左右就退群了,通过她和“开心”打招呼的方式能看出来他们之前就应该有来往,关系不错。“心有灵犀”退群之前和我说过,她老公不让她唱了,群主也说“心有灵犀”怕影响自己的家庭,就把群退了。我最后一次看见“开心”是在端午节之前,他在群里打了个招呼就再没看见过他的消息。6月13日我问“友谊”最近是否有“开心”的消息时,“友谊”和我说前几天他们一起上线视频聊天时,听到“开心”家有人吵架,但没听清吵什么,群主也知道这事。我和群主说“开心”这么长时间联系不上,别出什么事,就让群主去“开心”家看看,我找“友谊”到“开心”哥哥家的硫酸厂去看看“开心”是否在那,到了之后没有人,这时群主打电话告诉我“开心”家没人开门,没看到“开心”,去硫酸厂看见“开心”的邻居一个老头,就问他看没看见“开心”,是不是出什么事了,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8、证人王某甲系被告人王立军之前妻,其证言证实,我和“开心”是通过QQ认识的,我有两个QQ号,一个是105454xxxx,昵称是“想由心生”;另一个是127312xxxx,昵称是“心有灵犀”,“心有灵犀”这个号的头像是两个向日葵,这两个号都加了“开心”为好友。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们相互之间只称呼网名,他叫我“心生”,我叫他“开心”,我俩是在一个唱歌类的QQ群认识的,群名和群号码我记不住了,2014年3月,群里组织过一次聚会,我第一次见到了“开心”,从那以后我们就单独约会,发生了男女关系,我和“开心”约会了三次,都是在“开心”位于茨沟的家里。第四次是2014年4月4日,我老公开夜车不在家,我把“开心”带到自己家中,结果我老公提前回来了,把我和“开心”堵在家里了,他俩就打起来了,“开心”没打过我老公。当时我老公打了110报警,警察让我们自己解决。之后我老公逼着我带他去“开心”家,后来我在“开心”家楼外面告诉了他地址,“开心”家在茨沟的一个楼房,住一楼,具体位置说不上来,但我能找到,我老公就一个人去的“开心”家,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再后来我老公告诉我他和“开心”私了了,“开心”赔了他两万块钱,钱被我用在生活开销上了。从那以后,我和“开心”就没在联系了。事发以后我和我老公就办了离婚,但还在一起生活。最近,我上我的QQ空间(我的另外一个QQ号,前年和“开心”联系的QQ号被我女儿改了密码),6月6日那天我看见来访纪录里“开心”来看我空间好几次,我就申请加“开心”为好友,之后我问他两年不见你好吗?当时他没回信息,第二天他回答说是啊,就像看了场电影,一晃两年了。然后就什么也没说了。2016年6月8日下午3点半,我下班回家发现我老公不在家(他正常在下午3点半左右到家),我老公给我打电话说是和同事钓鱼去了,别的我也没问,他也没说。到了6月9日早上2点多,我老公还没回来,我给他打了个电话,他说一会就回来,也没说他在哪里。过了一会他给我回了个电话,说他当时在“开心”家,他告诉我他给“开心”打了,在电话里还问“开心”你服没,当时我听见一个人回答说“嗯,服了”,我当时就听出来那是“开心”的声音,我就告诉我老公你打人家干什么,赶紧回来吧,他在电话里答应我后,就挂断电话了。这时我害怕了,然后把手机里的QQ卸载了。然后我给我丈夫打电话问他到哪了,他说一会就到家了。4时许,我老公到家了,他用手怼了我胸口两下问我“你怎么还和他联系呢?”我就说:“我就想找他骂骂他,因为他这两年把我坑够呛。”我老公说他去“开心”家给他打了,我问他打的严重不,他说没啥事,你别问了,我俩以后好好过日子,别生气了。然后他就把衣服脱了让我给洗,他说上面可能有血,把血给洗掉。我仔细的看了他的衣物,发现他牛仔裤裤腿上有小拇指甲那么大的血迹,好像是膝盖位置上,具体哪条腿上我记不住了,血迹被我洗掉了,其他地方没有发现血迹。我老公那天穿的灰色外套(连帽的夹克)和浅蓝色的牛仔裤,内穿黄色T恤衫,脚上穿的耐克牌网状的运动鞋,他回来的时候骑得摩托车,我看他身上没有什么伤。下午1点多的时候,我看见我老公拿着一个活扳子,我家没有活扳子,我也没问他哪里来的,我看见他把活扳子水洗了,然后放我家工具箱里了。2016年6月9日到2016年6月15日之间,我老公就正常上下班,休息就在家,没有去别的地方。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王某甲分别两次从十张正面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王某某即是其上网聊天的好友“开心”。 9、证人王某戊系被告人王立军的女儿,其证言证实,我父亲叫王立军,从事司机工作,偶尔会骑电动小摩托上下班。我父亲有三个好朋友,有一个贾大爷、一个杨叔叔、还有一个金大爷。贾大爷叫什么我不知道,他电话是1384136xxxx。我母亲叫王某甲,在一食堂给人做饭。我父母平时关系挺好的,偶尔也拌嘴,我记得2014年他们有一次比较严重的吵架,这事是因为我母亲上网和别的男人聊天,我爸说我妈在外面有人了,还说要离婚,因为我感觉跟网上的人聊天都不认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于是就劝我爸,然后改了QQ密码告诉我妈妈以后别和陌生人聊天了,家里亲戚也都帮着劝,后来就慢慢和好了。我母亲的QQ号是127312xxxx,网名叫“心有灵犀”。近期我没发现他们有什么异常的,2016年6月8日晚上我9点半左右到的家,我父亲在不在家我记不清了,9号早上7点我走的时候我父亲是在家的。6月8日晚上到9日早晨之间,我没有听到我母亲接打电话,也没看见我母亲上网聊天。 10、证人贾某某系被告人王立军的朋友,其证言证实,今天(2016年6月15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王雪给我打电话说她联系不上她父母了,她想报警,我就同意了。王雪真名叫什么我不知道,我和她父亲王立军、母亲王某甲是技校的同学,认识大概30年了,关系比较好,和我们关系好的老同学还有一个叫杨某的。王立军夫妇以前感情挺好的,大概两年前,王立军在外面开大车总不在家,他媳妇王某甲在网上认识一个男的,然后有一天王立军回家遇到那个男的和他媳妇王某甲在家里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王立军把那个男的打了,还报了警。这件事之后,王立军对杨某和我说这个事让他挺憋气的,他想找那个男的要点钱作为补偿,我和杨某就答应陪王立军找那个男的要钱了,最后那个男的给了王立军2万元钱。那个男的家在东洲区茨沟沟口附近,茨沟主马路西侧,那个男的住一楼,应该是在一楼的右侧,房子是套间,南北各一个屋。2016年6月9日那天王立军和我说他把两年前和他媳妇搞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那个男的打了,让我开车陪他去茨沟看看去,我就开单位的黑色别克轿车(车牌号津NSxxxx)陪他去了。我问他给那个男的打啥样了,王立军说我拿扳子打他脑袋了,打了之后又放了一把火,我一听放火了就害怕了,说我不跟你过去了,我把车停在东洲区法院附近的一个路口,王立军就自己过去看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分钟,王立军回来了,他说那男的家熏得挺黑的,窗户玻璃碎了,看不清里面的情况,也没看到那个男的。王立军说他是2016年6月8日的晚上去打的那个男的,自己一个人去的,没提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去的,还说打人的扳子和当时打人时穿的衣服都扔了,具体扔哪了他没说。 11、朱某某系被告人王立军的朋友,其证言证实,王立军在2016年6月8日15时多一点到的我位于员工街的家,15点30分左右我们从家出发,大约16时到的新太河,在那附近转了一会儿就到了东洲大街的东洲韩帝园,那时大约17时,吃完饭后大约20时,他送我到家的时间是21时40分,这期间我都和他在一起。王立军当天穿的是灰黑色外套,蓝色牛仔裤,里面穿的是黄色条纹还是蓝色半袖记不清了,带着白色线手套,头戴黑色摩托车头盔,黑色带白边的旅游鞋。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朱某某分别两次从十张正面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立军即是和其一起吃饭并送其回家的人。 1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表明,对王某某使用的黑色台式电脑主机进行勘察发现,其QQ网名为“开心每一天(221567xxxx)”与QQ网名为“心有灵犀(127312xxxx)”于2016年6月7日有聊天内容,聊天内容与王某甲证实一致、与王立军手机提取的照片内容一致。2016年6月9日1点23分至1点33分之间,被害人王某某的QQ向QQ名称为“心有灵犀”发送了两次语音聊天、两次视频通话,四次都没有接通。 13、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老虎台公安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表明,2014年4月5日1时许,王立军拨打110报警,称其当晚回家发现其妻子王某甲与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在其家中。民警出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后经工作,双方同意调解。 14、抚顺市公安局抚公(刑)勘[201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1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表明,公安人员在勘察案发现场时以棉签蘸取的方式提取标记为1-7号的血迹,以实物提取的方式提取卫生间垃圾桶内烟蒂70枚、座便器内烟蒂9枚、尸体手腕上的黑色麦克风连接线、尸体脚踝上的灰色网线、南卧室地面上烟蒂两枚、南卧室地面上拖鞋四只、电脑桌上烟灰缸内烟蒂九枚、电脑桌上存折三张、钱包三个、电脑桌上打火机一个、南卧室地面打火机组件一个、南卧室地面破碎打火机一个、电脑桌键盘架上键盘、鼠标各一个、南卧室地面金色麦克风一个。公安人员按照被告人王立军的供诉在被告人王立军家实物提取黑色摩托车头盔一顶、摩托车一辆、活扳子一把、灰色帽衫一件、橘黄色T恤一件,对被告人王立军案发当晚在被害人王某某家对被害人王某某电脑QQ聊天记录拍照的截图照片拍照提取。 16、抚顺市物证鉴定所(抚)公(物)鉴(DNA)字[2016]248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标记“门厅地面血迹”、“尸体身下血迹”、“南卧室地面血迹2处”、“南卧室东墙上血迹”、“南卧室衣柜上血迹”、“袜子上血迹”中的一只均检出人血,且与“死者王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57894×1021。送检的标记“南卧室门口附近烟蒂”、“尸体南侧烟蒂”、“烟灰缸内烟蒂”9-16号、18-19号、“垃圾桶内烟蒂”1c-17c号、20c号、22c号、24c-36c号、38c号、40c-44c号、46c-48c号、50c-51c号、53c号、55c号、56c号、58c-65c号、68c-70c号、“马桶内烟蒂”79号上均检测出人的DNA,且与“死者王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57894×1021。 送检的标记“烟灰缸内烟蒂”中17号检材上检出的人的DNA,且与“嫌疑人王立军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57894×1020。 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辽)公(刑技)鉴(DNA)字[2016]16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标记为2016-FW-0164-JC002号的粉色拖鞋、2016-FW-0164-JC004号的蓝色拖鞋、2016-FW-0164-JC011号的打火机、2016-FW-0164-JC013号的打火机组件、2016-0164-JC014号的烟蒂、2016-FW-0164-JC024号的键盘表面检出的DNA,与王某某肋软骨,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8.57894×1021;标记为2016-FW-0164-JC008号的网线、2016-FW-0164-JC012号的打火机、2016-FW-0164-JC022号麦克风和2016-FW-0164-JC023号的鼠标表面检出的DNA呈现两个个体混合的基因型,包括王某某、王立军二人的DNA分型,似然比率分别为1.98978×1016和4.01084×1016。 17、抚顺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抚)公(尸)鉴(法医)字[2016]1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因尸体高度腐败无法明确死者王某某的确切死因,分析死者王某某为脑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至脑损伤死亡或头部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 18、被告人王立军供述:2014年清明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一天晚上下夜班回家,我发现王某某和我媳妇王某甲在我家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我抓了现行。我把王某某打了,并报警了,最后警察让我们私了,最后王某某在他家给了我两万块钱并写了协议书说给我两万块钱,别找他麻烦了,就算完事了。当时在场的有我朋友贾某某和杨某,还有王某某的哥哥。这件事发生不久,我就和王某甲离婚了,但是还在一起生活,这件事一直在我心里是个过不去的坎,2年来我去过王某某家8、9次想教训教训他,可是一直没有机会。2016年6月8日下午3点左右我下班之后,和班上的朱某某约好去东洲吃饭,我们先往新太河去准备玩,之后去的东洲大街韩帝烤肉吃饭去了,最后我把朱某某送回龙凤员工街高层朱某某家,送完她我就来到王某某家了,我把摩托车停在王某某家东侧的楼空里,从窗户往他家看,我就看到他一个人,于是我就进他家楼洞敲他家的门了,王某某问是谁,我说是楼上的,他就给我开门了。他看见是我很惊讶,往外推我。我告诉他我不是来打架的,就唠唠嗑,这时我已经进屋了顺手带上了门。我问他这段时间和我媳妇有联系没,他说没有,我说我们离婚了,你俩不可能没联系,他还说没联系,我说你让我看看你手机吧,他说行然后把他的黑色触屏直板手机给我了,当时手机显示的时间是晚上11点多,我翻看手机没有我媳妇的号码。我和他说就看看你们联系没,他说都两年多了还有什么联系啊,不可能了。他说抽根烟吧,然后他就进南屋拿了一盒烟和烟灰缸出来,我俩就边唠嗑边抽烟,烟抽一半,他说你进屋来坐一会吧,走到客厅我发现我没换鞋,然后回门口换的粉色的拖鞋,就坐客厅沙发上唠嗑了,期间我又问过他和我媳妇有联系没,他给我看了手机没有我媳妇的电话,我俩每人抽了三四根烟,烟灰缸满了,他就倒厕所里了,烟灰缸也刷了,他就换了一个,我和他说既然你们没啥联系了,能不能让我看看你QQ聊天记录啊,他说行,然后我们就进有电脑的屋了,电脑是开着的,他坐在电脑前,我坐沙发上在他左侧看他给我调聊天记录,他说你媳妇也不怎么好看也不出色,根本不联系了,还说了什么我就记不清了,这时我有点急眼了,我看见他屋子立柜边上地上有个白色的塑料桶,桶边上有个活扳子,我用右手拿起活扳子握在手里,这时他也从电脑座上站起来我俩面对面,他说别急眼啊,我说你好好给我找,然后他就坐电脑前给我一个一个翻聊天记录了,他磨磨唧唧好长时间也没翻到,烟也抽完了,他就拿了半盒白沙烟我俩继续抽,后来他点开了一个聊天群,我看见群里有个头像是向日葵后面写着“心有灵犀”,我一看这是我媳妇网名,我就让他打开聊天记录,打开后我看见他俩有聊天记录,具体记不清了,大概有一句是“二年没见还好吗好快啊就像一场梦”看完之后,我就用手机拍下来了,王某某的网名叫“开心每一天”,拍完我说不可能就这几句,你在找找,然后他就把我媳妇的“心有灵犀”的图标点开了,然后又点了几下鼠标,屏幕上就出现个框,他按了几下没人回应,他告诉我你媳妇没在线。我问他你不是说不聊了吗怎么还聊呢,他当时很随便的说大哥就说两句话能怎么的啊。听完这话我很气愤,我坐在床上抡起右手的扳子对他后脑勺就是一扳子,打完后他立马站起来了,他背对我刚要回头时我就又连续对他后脑打了几扳子,具体几下记不住了啊,打完之后他就瘫坐在地上后背依靠着床说别打了别打了,我看见他左手出血了左大拇指手指盖要掉了,我上床给他拽了个枕巾给他捂手。这时我媳妇王某甲给我打电话,她问我在哪了,我说在王某某家呢,我给他打了,她说你怎么又去了,都完事了别找人家了,快回来吧,然后就挂电话了。挂完电话王某某说你就算打完我,我还能不去找你吗。听完这话我又来气了,我又抡起扳子朝他后脑打了几下,具体几下记不清了,打完后他就侧趴在地上了右手侧压在下面,这时候我就看见他脑袋出血了,我就上床上拿了一个被子,我用手将他脑袋浮起来把被子垫在他脑袋下面了,这时他就趴在地面侧趴在被子上,然后我将麦克风线从电脑上拽了下来,金黄色的麦克风也被我拽了下来放在电脑桌上了,我将他手从背后绑上了,我又从地上找到一根电脑线又把他脚绑上了,手上缠两圈系一个死扣,一共缠了四圈系的两个死扣,腿缠了两圈系了一个死扣。我绑他手脚的时候他用挺小的声音说了好几遍别打了,我肯定不找你了。他还和我说他有钱,我给你钱咱俩就拉倒了。我问他钱在哪,他说在立柜里了,我打开立柜看见有个黑色的钱包,里面有两张存折和一张卡,我看没有现金,他说存折里有钱,我带你去取,我说我不是奔钱来的,你把我家毁了,我能不毁你家么,这时我想抽烟刚要点,他说他也想抽,然后我把烟放他嘴里了,他没抽几口烟就掉了被血阴灭了,然后我就用打火机把他家立柜里的一件黑色夹克的袖子点着了,打火机扔地上了,打火机前面的铁套弹飞了,然后我又将王某某挂在腰带上的钥匙卸下来还有打他用的扳子一起装在一个黑色的袋子里拿走了,等我走到门口时,我听见王某某说把他放开,我没搭理他,出门后我把钥匙和扳子放在我摩托车前面的车筐里,在山坡上我把他家钥匙扔田地边上的草丛里了,黑色袋子随手扔山上了,当时天蒙蒙亮,我站在山坡上往王某某家看看着火没,但我没看见火光。我把他手脚绑上是怕我离开后王某某会逃跑,我知道这么做的后果,但我当时太生气了,一时冲动就想杀了他,我放火也是想不让他好过,他毁了我的家,我也要毁了他的家让他家破人亡。我骑摩托车回到家时大概是凌晨4点多,我问我前妻王某甲你到底和王某某还有联系没,王某甲说前两天联系上了,我就问她怎么还联系呢?王某甲就说我就想骂骂他,我就说她胡说八道,骂了她几句。之后她问我给王某某打什么样,我说打个半死,然后警告她在联系别人就把她弄死,之后她就做饭去了。我看见我牛仔裤上有一块血,就把当天穿的衣服用洗衣粉泡上了,然后我把王某甲叫来给我洗衣服,她看见我裤子上有血迹。我睡了一觉之后,大概9点左右我就睡醒了,之后我给贾某某打了个电话让他赔我去茨沟一趟,他就开着他单位黑色别克车来接我了,车牌号是津什么没记住,贾某某问我去茨沟干什么,我告诉他说昨天晚上我把2年前和我媳妇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男的打了,今天过去看看,快到茨沟沟口的时候贾某某问我打什么样了,我说挺厉害的,临走时还放了把火。贾某某知道后就不太愿意拉我了,他把我拉到东洲法院附近,我就打了个小凉快去的王某某家,在车里我看见有一扇玻璃被熏黑了,其他没事,然后我就回去了。打人的扳子是铁质的活口扳子能有25-30厘米左右,因为扳子头上有血,就被我拿家里用水刷后放我工具箱里了,我家里没别的扳子了。那天我穿了一件戴帽子灰色的防雨绸面料的长袖外套、里面穿一件橘黄色的半袖T恤,下身穿了一条蓝色牛仔裤、一双黑色旅游鞋。 指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王立军指认出位于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1号楼楼前即是案发前其到达作案现场停放摩托车的地点;指认出位于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1号楼2单元即是其杀害王某某当晚进入王某某家的单元门;指认出位于抚顺市东洲区茨沟街21-1号2单元102室即是案发当晚其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的房门;指认出102室室内王某某被害后的卧躺处;指认出案发时其拿作案工具活扳子的地方;指认出位于抚顺市东洲区十六中学门前的山道处即是其从王某某家所拿黑色袋子的丢弃地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立军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立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立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其家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金顶伟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车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