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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与王小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王小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1227号原告: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同家庄镇木昌村。法定代表人:张鹏民,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国超,���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小翠,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黄河路。原告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与被告王小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亮、党国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2013年4月5日以原、被告为当事人的委托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山东曹县天海工艺有限公司和合阳县秦鲁河滩农林生态有限公司向合阳县林业局反映黄河滩林地开发问题,并提供2013年4月5日以原告为委托人被告为受托人的手写体书面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是原告委托被告对原告享有使用权的黄河滩林地进行开发改良。该委托书虽然加盖原告单位印章,但明显能看出是在加盖印章的空白便签上书写内容的,而且原告从未与被告协商过委托书所载事项,其手写内容也非原告单位任何人笔迹,该委托书属于无效合同。王小翠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12年3月,有山东的熟人想在合阳承包土地,她就帮忙介绍下原告,以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原告所称委托书,是在合阳人雷某手持该委托书复印件到合阳县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时,她才知道的,该委托书与王小翠本人没有任何关系。同意确认其无效。本院认为,王小翠承认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2013年4月5日以原告为委托人被���为受委托人的委托合同未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确认2013年4月5日以原告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为委托人,以被告王小翠为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委托书)为无效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合阳县国营皇甫庄林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