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文辉、郭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辉,郭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异25号案外人:郭钦泉,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台商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郭文辉,男,1965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郭思明,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文辉与被执行人郭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郭钦泉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郭钦泉以情势变更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郭钦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琼林审判员 刘锦仁审判员 杨冬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泽伟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