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濮永进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永进,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濮永进,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生,住芒市遮放镇街道委员会街道一队。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濮永进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7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管有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