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金明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明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62号罪犯王金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5月10日被交付执行。该犯因发现漏罪,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月2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金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金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金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