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西藏中港商贸有限公司与拉萨市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中港商贸有限公司,拉萨市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中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西路南嘎钢材交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永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蓬鑫,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拉萨市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岗德林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曾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上诉人西藏中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兵兵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19日通知上诉人西藏中港商贸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西藏中港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央 珍审判员 德 吉审判员 桑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拉巴次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