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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3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35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五星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五星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3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五星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街705号。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无锡市银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谢菊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公司)与无锡五星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五星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五星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分期向中淮公司支付共计1106万元。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付清全部欠款,五星公司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支付的申请,并由保证人无锡市银苑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其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锡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做为担保,同意该判决书项下债权执行到位后,优先向中淮公司支付和解协议中未履行的款项,中淮公司遂同意其延期支付,现和解协议中尚有233.5万元未支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保证人无锡市银苑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执行到位款项中的233.5万元,用于清偿五星公司应向中淮公司履行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跃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