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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靖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5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靖涛(曾用名:靖博士),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人靖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靖涛指控被告人靖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00时40分左右,被告人靖涛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中路某广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靖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靖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靖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靖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靖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马某,4证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照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监控截图、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靖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靖涛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靖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