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永举与蔡爱军、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举,蔡爱军,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066号原告:冯永举,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爱军,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5号C栋。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冯永举与被告蔡爱军、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冯永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永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冯永举负担。审判员 何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