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祝建与马信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建,马信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217号原告:祝建男,住江山市。被告:马信太,住江山市。原告祝建男与被告马信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祝建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建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