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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方国民与XX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民,XX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58号原告:方国民,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李海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军,男,汉族,1975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恩琪、李永超,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国民与被告XX军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方国民诉称:2012年5月期份至8月份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板、幕墙配件、钢材、玻璃、石材等装修材料,合计款肆拾万元整(¥400000),被告收到全部装修材料后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7月8日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方国民材料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2015.7.8日,XX军。”此后,原告经常找被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XX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灵宝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依法应当有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XX军户籍地、××居住地均在灵宝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XX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振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