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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宇与龙口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朱峰、王静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宇,龙口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朱峰,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5行初19号原告林宇,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市公安局。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纪寿冕,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秋生,龙口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赵贵强,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聂作坤,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静,烟台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第三人朱峰,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住山东省。第三人王静,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龙口市人,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宇诉被告龙口市公安局、烟台市公安局及第三人朱峰、王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宇负担。审 判 长  于杰红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人民陪审员  王进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