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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公司与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宏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东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2015)威环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13178.32元。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轿车三辆。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该车辆下落,故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四、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