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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晓龙、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龙,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晓龙,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金晓龙依据本院(2017)桂0702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702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蓉荣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