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利特桥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24号之二原告: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交通街。法定代表人:曲国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荣,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利特桥箱有限公司(由青州市弥河金利特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而来)。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梭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同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传进,潍坊鸢都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斌辉,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利特桥箱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5,由原告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刘培玲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