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刘某、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127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黑山县。原告:高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徐某某,男,住黑山县。原告李某某、刘某、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某某经营土矿缺资金于2015年3月3日向刘某某(已故)借款150万元,当时打了欠条,被告徐某某在欠据上签字并按手印。借款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李某某系刘某某妻子,刘某系刘某某女儿,高某某系刘某某母亲。被告徐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日,被告徐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50万元,被告徐某某为其出具借据一份并签字捺手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徐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刘某某30至50万元,剩余欠款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8月31日,刘某某因病亡故。原告李某某系刘某某妻子,原告刘某系刘某某女儿,原告高某某系刘某某母亲。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向刘某某(已故)借款150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据,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定还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刘某某已故,本案三原告作为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刘某某的债权依法享有继承权,主张被告徐某某还款1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刘某、高某某借款1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