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元存、孔维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存,孔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40号申请执行人王元存,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孔维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元存与孔维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