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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翁羽灵、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翁羽灵,陈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757号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2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816028973。法定代表人:邱晓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公司职员。被告:翁羽灵,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向东,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羽灵、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廖宝珍人民陪审员  林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