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24号原告:肖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洋河镇葛家堡村。被告:曲某某,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琴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慧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