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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7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梨与黄运来民间接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梨,黄运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68-3号申请执行人张梨。被执行人黄运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梨与被执行人黄运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97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