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秦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部,秦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部。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龙升街。负责人:田万忠,经理。被执行人:秦志武,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秦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秦志武应支付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部欠款27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秦志武于2017年7月10日自动履行了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经营部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8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