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福阳、李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福阳,李明志,谢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952号申请人:蔡福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李明志,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谢清玉,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蔡福阳与被申请人李明志、谢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蔡福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与蔡福阳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蔡福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清玉(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谢清玉(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湾××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蔡福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