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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心荣、张世礼等与宋家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心荣,张世礼,张世威,张弯弯,张金芳,宋家营,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582号原告:张心荣,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张世礼,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张世威,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张弯弯,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告:张金芳,男,194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营,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东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谢康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店里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东配楼1层、2层。负责人:王涛。原告张心荣、张世礼、张世威、张弯弯、张金芳与被告宋家营、河南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心荣、张世礼、张世威、张弯弯、张金芳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32574.5元。本院认为,因原告张世威的主体身份情况与实际主体不符,故本案原告张世威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心荣、张世礼、张世威、张弯弯、张金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谭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