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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尔南、吴莎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尔南,吴莎莉,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尔南,男,汉族,1957年4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莎莉,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审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32770J。法定代表人:林安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84360184。法定代表人:曾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被告:泉州市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9619965W。法定代表人:林安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审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17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77824749H。法定代表人:栾毓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政府办公大楼二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9622056C。法定代表人:吴泽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上诉人黄尔南因与被上诉人吴莎莉、原审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尔南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诉争借款协议16.5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中鼎在线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其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诉争借款协议;本案既然是民间借贷纠纷,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其住所地在泉州市鲤城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吴莎莉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上诉人黄尔南及原审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中鼎在线网站借款协议》中载明:“如果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中鼎在线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见,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中鼎在线”平台由原审被告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外,上诉人黄尔南的住所地虽在泉州市鲤城区,但原审被告泉州市中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中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故本案即使不依协议管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黄尔南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