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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磊、崔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磊,崔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法定代表人任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利利,女,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住西安市未央区佳家花园。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居民,绥德县苗圃职工,住该镇三十米大道六顺楼。被执行人崔婧,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绥德县名州镇三十米大道六顺楼,系杨磊之妻。本院在执行陕西汇通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磊、崔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有奥迪牌车辆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有凯迪拉克牌车辆一辆,现因执行需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所有奥迪牌车辆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杨磊名下所有凯迪拉克牌车辆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磊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