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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辉煌能源有限公司、阿维拉商品私人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辉煌能源有限公司,阿维拉商品私人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案由

信用证欺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初55号申请人:东莞市辉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二环路3号海昌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朱志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阿维拉商品私人有限公司(AvraCommoditiesPtd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直落亚逸街137号04-05单元。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首层105-106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9173922E。负责人:郑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辉煌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维拉商品私人有限公司(AvraCommoditiesPtdLtd)、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莞市辉煌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动力煤买卖合同》,并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开立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10A50LC1700171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申请人经对比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卸货港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装货港抽样及分析证书系伪造,或者至少存在单据记载内容虚假的情况。被申请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存在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以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非法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所列情形,构成信用证欺诈。涉案信用证如果不予止付,申请人将承受巨额的货款损失。故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中止支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立的10A50LC1700171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985840美元。并已为此提供了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辉煌能源有限公司关于中止支付信用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支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开立的编号为10A50LC1700171号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985840美元。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萧稚娟审判员  李丽莉审判员  何玉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成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