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5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4月7日因本案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7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6组西柳条通乌龙沟北原有薪炭林700亩,2004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承包了该林地并与真理村签订了薪炭林林地承包合同书,向村里交纳了29万元承包费,承包期限为29年。2011年秋季附近旱田放荒引起林地火灾,使得大部分薪炭林被烧,于是在2014年春秋两季和2015年春季,郑某某以更新造林的名义,先后开垦林地达20公顷左右,用于种植水稻,从中牟利。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郑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94.283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案发后,郑某某所获非法所得被收缴。经侦查,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4月7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依法惩处,并提交了证人郑某乙、邵某某、牛某某的证言、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绥化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是在原薪炭林失火被烧毁后,才将林地改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的,但被改变的林地仍然是农用地,与将农用地改变成建设用地相比较,社会危害性较小;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某现已将其开垦的耕地恢复成林地状态面积为170亩,已重新造林恢复林地面积为70亩,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缓刑有利于将剩余的被改变成耕地的林地尽快恢复。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村里薪炭林地700亩。2009年秋季,郑某某将3公顷长势不好的薪炭林林地更新造林,改栽杨树,因此地块地势低洼,两年后所栽杨树被水淹死。2011年秋季村民在林地附近的旱田里放荒,引发林地火灾,使得大部分薪炭林被烧。2014年春秋两季和2015年春季郑某某以更新造林的名义,先后将被水淹过的杨树地和被火烧过的薪炭林地开垦为稻田地,用于种植水稻,从中牟利。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郑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94.283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郑某某所获非法所得被收缴。郑某某现已将其开垦的稻田地改造成林地状态面积为170亩,已重新造林恢复林地70亩,其余被改变成耕地的林地将陆续恢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以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我是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村民,郑某某的堂兄。2004年4月郑某某承包了村里700亩薪炭林林地,当时林地内有17公顷稻田地。郑某某承包时因资金不足,他向我和郑某乙、郑某丙每人借款5万元。郑某某没钱偿还借款就将17公顷稻田分成四份,给我和郑某乙、郑某丙每人一份,让我们耕种到承包期结束。2011年秋天,村民在林地附近的旱田里放荒引起林地火灾,林地内的柳条大部分被烧,只剩下林地东南角10公顷左右。2014年春秋两季和2015年春季,郑某某在火烧过的林地内大面积开荒整地,开垦耕地近20公顷,然后种植水稻。3.证人牛某某的证言:我是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的支部书记,郑某某是我村村民。2004年郑某某承包了村里薪炭林林地700亩,当时林地内有10多垧耕地。从2004年开始,郑某某在林地内大面积开垦耕地,种植水稻。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004年4月我承包了村里薪炭林林地700亩,承包期限为29年,承包费29万元。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可毁林开地,改变林地用途。因我资金不足,我向郑某甲、郑某丙、郑某乙三人每人借款5万元。我承包时700亩林地内原有耕地17垧左右,种植的水稻。林地的东边有3垧地的柳条长势不好,2009年秋天我与村书记牛某某协调后,将这3垧地改种杨树,由于地势低洼,种植的杨树都被水淹死了。2011年秋天村民在林地附近的旱田里放荒将我的薪炭林烧了。2014年春秋两季和2015年春季,我将原先改种杨树的3垧林地和被火烧过的部分林地开垦成耕地,共开垦19垧多,都种植的水稻。5.悔过书:我是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村民郑某某。由于我法律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将所承包的被火烧过的薪炭林林地开垦成耕地。现我痛心不已,决心改过自新。我从2017年春季开始重新造林,尽快恢复林地,将国家的损失降到最低。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郑某某承包的林地位于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6组西柳条通地乌龙沟北,该地块均为薪炭林。被改变林地用途的地块分为4块,采用GPS测量,面积分别为34762平方米、78990平方米、47205平方米、35195平方米,共计196152平方米。4块林地均被开垦成水田,地表全部留有水稻茬,没有任何林木生长迹象。林地南侧有17公顷原有耕地,种植农作物为水稻。7.林地认定书,证实海伦市林业局根据林业档案国家测绘局1991年6月航摄图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毁林开荒地块为林地。8.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郑某某承包700亩林地时真理村没有对林地内原有耕地面积进行测量,原有耕地面积大约为10多公顷。郑某某在承包期间于2009年将南北水泥路西的薪炭林更新栽树,但2年后所栽的树涝死。郑某某于2014年将此地块开垦为稻田,面积大约为3公顷。2011年秋季村民在林地附近的旱田里放荒引起林地火灾,将薪炭林烧毁约16公顷。2014年秋季和2015年春季,郑某某将火烧的薪炭林地开垦为稻田,种植水稻。9.承包合同书、公证书证实,2004年4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村里薪炭林地700亩。10.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证实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郑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94.283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11.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所得9万元。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13.海伦市永富镇林业站、海伦市永富镇真理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现已将其开垦的稻田地改造成林地状态面积为170亩,已重新造林恢复林地面积为70亩,其余被改变成耕地的林地将陆续恢复。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占用的林地用途,面积294.283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毁林后,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对原林地的土壤并未造成严重破坏,不影响重新造林。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退还了非法所得,已恢复林地70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郑某某是在原薪炭林失火被烧毁后,才将林地改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的,但被改变的林地仍然是农用地,与将农用地改变成建设用地相比较,社会危害性较小;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缓刑有利于将剩余的被改变成耕地的林地尽快恢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至四年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郑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求刑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后,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白永顺审 判 员 汪 毅人民陪审员 裴冬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