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文林与叶波、杨明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林,叶波,杨明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702号原告:杨文林,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叶波,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杨明忠,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杨文林与被告叶波、杨明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文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杨文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