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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5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文林与叶波、杨明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林,叶波,杨明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702号原告:杨文林,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叶波,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杨明忠,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告杨文林与被告叶波、杨明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杨文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杨文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