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5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韦良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韦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朱伟,经理。被执行人:韦良东,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韦良东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庆龙书 记 员 周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