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兵英、李小彪、刘罡、陈扬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黄兵英,李小彪,刘罡,陈扬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满,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兵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罡。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旺弟,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号*栋***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扬天,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东冲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站前开发区25-1号地1栋。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专专,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兵英、李小彪、刘罡、陈扬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6)湘052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黄兵英、李小彪、刘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陈平军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晏 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