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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熊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福军,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福军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岚皋县公证处(2017)岚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60000元及相应利息171221.62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1371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刘福军在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约定以其名下坐落于岚皋县城关镇小河口岚花苑二期负一层商业房(房产证号:岚皋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xx**号)提供抵押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通过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确定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贰佰肆拾贰万柒仟柒佰零柒元整(RMB24277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福军名下位于岚皋县城关镇小河口岚花苑二期负一层产权证号为xxxx号的商用房屋(面积为499.6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全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