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6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与王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王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333号原告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中段路北。代表人刘强杰,男,194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原告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组长。被告王长生,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诉被告王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炳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