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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永久与王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久,王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初884号原告:韩永久,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王琇,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原告韩永久诉被告王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永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永久诉称,五、六年前,被告王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被告和其朋友杨某一同到银行转款。后被告按约支付了利息。每两年原告让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2015年5月23日被告再次重新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原借条都已退给被告。从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就不支付利息了。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借款本息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琇承担。被告王琇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几年前,被告王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支付了利息,但借款本金一直未偿还。2015年5月23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因被告从2016年年底开始停止支付利息,原告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故而成讼。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证人杨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琇向原告韩永久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王琇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韩永久主张被告王琇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条款,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永久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韩永久负担91元,由被告王琇负担11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