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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邹长荣与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北草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长荣,济南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316号原告:邹长荣,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邹长礼,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长荣与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与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长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元,由邹长荣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名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