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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6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冬英,女,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在执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冬英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建审判员 马群伟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