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陆英、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陆英,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陆英,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冰(系上诉人曹陆英的丈夫),住新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301049XR。法定代表人:张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亚江、潘孟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陆英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6)浙0624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陆英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陆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陆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上诉人曹陆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王 翠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