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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西侠与何卫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侠,何卫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02号原告王西侠,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何卫宏,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西侠诉被告何卫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西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权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