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西侠与何卫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侠,何卫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02号原告王西侠,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何卫宏,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西侠诉被告何卫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原告王西侠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权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