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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赣州迪士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赣州迪士宝贸易有限公司,郭春林,黄新华,王云雷,林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桥路春江花月3号。被申请人赣州迪士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7G-17。被申请人郭春林,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申请人黄新华,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郭春林之妻。被申请人王云雷,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林建勇,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与赣州迪士宝贸易有限公司、郭春林、黄新华、王云雷、林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42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迪士宝贸易有限公司、郭春林、黄新华、王云雷、林建勇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赣州迪士宝贸易有限公司、郭春林、黄新华、王云雷、林建勇应履行的人民币2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4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