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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建、深圳市世纪九州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建,深圳市世纪九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建,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纪九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火车站壮辉物流公司办公楼201、202。法定代表人:张冠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建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曹建上诉称,本案系港口仓储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属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因提供仓储服务所发生的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为广州海事法院,故本案应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仓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提供的是仓储服务,故案涉仓库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现本案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位于本市黄埔区××大道××沙路段沙浦东路白狗岗50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的意见,经查,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应为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该类纠纷是指货主将滞留在港区内的货物交由保管人予以保管,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该类纠纷所指的港口货物受港务部门的控制或监管,但上诉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货物是滞留在港区内并受港务部门控制或监管的货物,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