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查祖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祖文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35号罪犯查祖文,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祖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查祖文将犯罪所得赃款赃物退赔给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查祖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查祖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查祖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王某、周某,龙岩监狱民警朱某、伊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查祖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查祖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十一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考核分1802分,获得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刑判项2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罪犯查祖文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查祖文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查祖文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查祖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祖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