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志慧、杨海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慧,杨海坡,张家口下花园区安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67号申请人:陈志慧,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被申请人:杨海坡,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张家口下花园区安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南山街2号。申请人陈志慧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下花园区安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G×××××、冀G×××××号车予以就地查封。担保人谢永志以其名下的冀F×××××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高碑店市交警队停车场的被申请人张家口下花园区安快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G×××××、冀G×××××号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案件申请费520元,由陈志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