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学松、王建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李某,王某,徐某,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311号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经济开发区板桥工业园云港路。法定代表人:祝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修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喻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王某,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徐某,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邢某,男,195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王某、李某、徐某、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