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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学松、王建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李某,王某,徐某,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2311号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经济开发区板桥工业园云港路。法定代表人:祝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修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喻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王某,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李某,女,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徐某,男,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邢某,男,1951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王某、李某、徐某、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科盛富邦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莎 关注公众号“”